福建省普通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办法(六)
来源: [公路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2-11-2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第九章 水毁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条 必须重视公路的防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治理的原则,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公路分局在冬季公路普修时,要对防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大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隐患应及时予以排除。
第二条 在每年的雨季、台风季节期间,市公路局和各公路分局要安排水毁值班人员,确定联系电话,随时报告水情、毁情和公路通阻情况。国、省干线一遇水毁阻车,应立即逐级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告,同时通知当地交通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媒体通告阻车信息,同时积极组织抢修。一般公路遇水毁阻车,亦应在当日逐级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三条 养路道班(公路站)在此期间,每天均应派员对管养路段进行巡查,遇到险情及时排除,一时排除不了的,应立即报告,同时在危险路段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对水毁造成的灾害,要及时准确地向公路分局报告,包括线路名称、地点、桩号、毁坏构造物名称,估计工程数量。
第四条 水毁造成阻车的路段,经过抢修复通车之时,应逐级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
国、省道干线在任何时候,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公路毁坏中断交通,均应及时地向省公路管理局报告。
第五条 公路水毁的抢修应本着“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对经济繁忙路线和运送抢险救灾物资的重点路线要全力以赴组织抢修,先通后畅。公路水毁抢修,应立足于抗灾自救,紧紧地依靠当地政府,发动当地群众,自力更生,尽快抢通和修复。
第六条 水毁统计报表分为经常性报表和月报两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逐级填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条 养护维修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快速、高质量。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交通控制要求,设置有关交通标志。养护工作人员上路必须着统一标志服。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由福建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收藏】 【打印】 【关闭】